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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司法解释三(票据法司法解释)

纪淑保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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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司法解释”不仅对《票据法》作了解释说明,同时对某些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和修改。

2、为推动票据业务的开展,规范票据当事人的票据业务操作行为,减少或避免票据纠纷,现将“票据法司法解释”对《票据法》补充和修改的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对票据的无因性作出具体解释。

3、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它是指票据关系独立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即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及预约关系。

4、为促进票据的流通、体现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这就是说票据经背书转让后,被背书人就成为正当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票据法》第十条规定原因关系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资金关系的瑕庇来作为票据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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