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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可以申请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2、 第二、门诊慢性病范围 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性); ②、原发性高血压病(限50周岁以上人群); ③、糖尿病(限合并以下慢性并发症者:微小血管病变、糖尿病脑病、肾病、糖尿病坏足及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的)。
3、 2、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3、申报审批程序: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CT报告单、冠状动脉造影报告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4、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协管员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5、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对上报的病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参保居民病情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6、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并将人员名单逐级反馈给参保居民。
7、 4、就医程序:经审批通过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8、同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9、城镇居民治疗慢性病用药范围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治疗用药须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不得开具大处方或使用范围外的药品。
10、 5、费用结算: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于每年6月底,将认定享受待遇当年度就医的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1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慢性病补助费用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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